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福利意识形态从狭义上来说是福利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关于需要、福利、国家和政策之间关系的相对系统的理论,具有独特性、系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国家范围内所具有的共识性福利意识形态能集中体现公民对福利政策所持的观念和态度,即对社会福利要承担的角色、社会福利的提供者、社会福利的接受者、社会福利的内容以及社会福利的提供方式等做价值上的判断。任意历史条件下的地域都会存在福利意识形态。除了公平、互助等共有内核保持一致,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内容并不存在明显的是非判断标准,它只是一定范围内群体所展现出的需要和倾向。福利意识形态是主体主观意识的凝结,其变迁与发展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因此在短期政策选择中必须尊重和遵循本民族福利意识形态,使政策更多的去适应民众,而不是民众适应政策。我国拥有五千年从未中断的文明历史,因此在国家管理模式、社会结构和观念意识等文化方面均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稳定。这一特征决定了我国当代福利意识形态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其中儒家的家庭中心、孝道等思想更是奠定了我国福利意识形态的主体框架。此外,在社会福利实践过程中社会主义文化和市场经济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福利意识形态的变迁和发展。综合来说,我国当代福利意识形态首先依旧体现出明显的把家庭作为福利主要提供者的倾向;其次,公民对把社会保障权作为社会福利提供的出发点缺乏认可度,因而对自身遭遇困境并不倾向追究政府责任;再者,我国平均主义倾向比较明显,“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现象使公民对获得福利的满意程度决定于同他人的比较当中。结合当代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实践,多元化和开放化将是今后我国福利意识形态的主要演变方向。如果以布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为出发,那么福利场域可以视作包括福利政策在内的所有的福利实践活动的集合,而福利意识形态则可以看作是福利惯习的另一种表述。根据场域和惯习之间的相互影响可知,福利意识形态与福利政策选择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概念。具体说来就是福利意识形态会深刻影响福利政策的建构、实施和反馈。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救助、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等政策选择当中,将福利意识形态作为变量考虑进来。首先,在社会救助中要同时做到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变公民被动接受救济为主动申领,提升救助的针对性进而提高政策效率;在社会救助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顾及救济对象感受,避免因耻感文化带来的政策实施不畅甚至适得其反。其次,养老保障中要充分尊重从传统文化中继承而来的家庭中心主义,把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地位通过强化立法使之从无形伦理变为有章可循的制度;政府在这当中充当辅助者,通过完善养老保障实现全社会层面的互助机制。第三,医疗保障上则要遏制过度医疗,这一现象的出现源于我国公民对“生”的尊崇。因而政策设计上要使医疗资源平均、合理的分配,将日常疾病的治疗方案规范化、程序化。增加对心里治疗的关注度和投入力度。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将福利意识形态作为参考变量引入福利政策的选择具有现实意义,即能使得福利政策的运行更具效率,更是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