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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中,滥用职权罪作为该章节下第一项罪名,这不仅凸显了滥用职权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表现出对国家对于权力限制的态度与决心;特别是自十九大以来,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政治生活的重点之一,最高领导人多次表达出“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决心,因此在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刑法学界也应当响应浪潮,从专业角度出发,对腐败问题做出法律解答;滥用职权罪,作为最为普遍的一种腐败现象,理应在理论界对于渎职罪的讨论中,留有一席之地。滥用职权罪作为一种拟制性罪名,不仅在理论上独具特色,在实践中也是呈现不易发现且难以查处的特点;且近年来,我国的渎职类犯罪呈现出高危、高发现象,作为渎职罪下第一项罪名的滥用职权罪也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全国网上公布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案件高达1199件,较2016年的830件增长了仅40%。在增加的案件量中,司法实践困境也充分暴露,反过来也推动理论界对该罪名的研究讨论。在以往刑法学界讨论中,对滥用职权罪的研究多侧重在主体、主观罪过、客观行为以及危害结果上;众多学者对这四要素的特殊性已经从各个侧面进行过充分论证,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不少新的角度;但是,滥用职权罪作为结果犯的一种,在结果犯向来“无因果,无责任”的背景下,对因果关系的讨论却较为空白。为了准确贯彻刑法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说成为关键中的关键。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有着诸多的学说观点,比较流行的有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这几种学说各有利弊与侧重,都能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上的一定问题。但是,刑法作为一个古老的学科,不仅只单独强调理论困境的解决,也要为刑法实践找出一个统一的、可以涵盖所有行为模式评价的,并且切实可行的、稳定的决策模型。站在这个视角下观察,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并不够完善。因此,一部分德日学者另辟蹊径,提出了客观归属理论。该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颇受重视,尤其是在德国,该理论在刑法学界得到了高度认可。我国直到近几年才开始注意到该理论,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理论分析与讨论,在学术界目前该理论的争论比较大,在归因还是归责问题上面临诸多争议,但是客观归属理论有其显著的优势,特别是对司法实践的启发是显而易见的。可惜的是,目前也并没有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上系统详尽的论证分析。回归到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统一的评价工具;理论上的做法往往是结合刑法一般因果关系的多个理论,结合案情来进行认定,实践中就更加混乱了: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概括的说,就是在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上模糊不清。因此,要准确甄别出滥用职权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且以此为依据为归责找到客观依据,一个稳定的因果关系评价体系的确立,不仅是理论界讨论的一个应有之义,也可以缓解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部分难点。因此研究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就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