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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接着证监会针对存量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出台了一系列规则,其中包括信息披露具体内容。我国以《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制定的其他规则及市场业务规则为依据构架了一个有层次、差别化的信息披露体系。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其信息披露制度如何设计,是值得研究命题。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来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部分,主要是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问题。包括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场外交易市场等概念的界定、辨析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文中主要通过描述美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语境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内涵,得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即证券是否可以自由流通,涉及到公众的利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主要强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从微观角度出发,比较分析美国OTCBB、OTC-Markets、台湾兴柜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得出其信息披露规范的立法层级较低、需充分考虑中小型公司的信息披露需求,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和自愿披露的作用的启示。第三部分,以新三板为例,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并指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不足,信息披露层次单一,自律性监管模式有待改善等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对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