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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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公私合作实现方式之一,日益受到各界关注。为满足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需求,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已被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广泛运用。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第53号指导案例以及2017年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均将特许经营权质押纳入应收账款质押范畴内,但上述两份文件却未对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质押基础及纳入应收账款的合理性给出合理解释,甚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做法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之嫌。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公示方式及实现手段在实践中也无统一操作模式,致使实践具体操作陷入重重困境。本文一共五部分。根据提出-解决问题研究思路,尝试从规范性文件及司法判例出发,深入论证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第一部分提出三个问题:一是,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基础及纳入应收账款法律瑕疵;二是,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公示制度不完善;三是,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具有多样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可质押性进行论证。本部分分为二个小节进行。第一小节,通过探析特许经营权的产生过程及权利层面关系,论证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私权性质。第二小节,根据权利质权标的法律特征,从财产性、可转让性、适合出质及特定性四大特征推导出特许经营权的可质押性。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定位。本部分通过三个小节进行论证。第一小节,根据权利质权的特征以及特许经经营权独特之处,在多类型的特许经营权中厘清收益权可出质的特许经营项目。并依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将特许经营分为服务提供类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两类;第二小节,整理不动产收益的权利内涵及范围,厘清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与不动产收益权之间的关系;第三小节,通过对两类特许经营权与应收账款及不动产收益权法律特性的横向比较,区别服务提供类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两类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定位,论证服务类特许经营权纳入应收账款及基础设施建设类特许经营权纳入不动产收益权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内容为对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公示制度进行探讨。首先,笔者通过对担保物权一般公示方式进行研究探讨,论证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公示应建立起登记要件主义的设立方式。其次,对比“独立式”或“依附式”的公示模式之优劣势,本文认为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依附式)更具有正当性。最后,为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实质审查行为与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登记要件主义内在要求之间的矛盾,笔者建议采用公证前置的方式,让公证机关担任是实质审查。第五部分是对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权实现方式的讨论。本部分内容从权利质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出发,参考债权质权实现方式,建议分两种情况对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权进行实现:在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当尽量参照最高院53号指导案例的判法,质权人代位特许经营者向第三债务人收取费用;在非正常经营情况下,质权人可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所得进行优先受偿。本部分最后,笔者通过厘清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存续期间和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范围两个概念,对质权人优先受偿行使期间进行界定: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权人对质押范围内的收益均享有优先受偿权,登记期届满未展期登记不影响质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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