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环境法虽然已经经过二十多年的立法努力,已经初成体系,但是在实践中现有环境法律法规的调节机制一直无法有效实施,环境问题依然没有缓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仅是一种理想。由于我国环境法主要依靠政府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实施,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因而与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公众在事实上被排除在环境法的实施主体之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崇高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理念正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研究之中,全社会各个领域都在为着这个目标而努力。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只有通过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制度体系,才能使多元利益在社会范围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促进社会利益格局逐步均衡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要建立人于自然和谐共处的和谐社会,必须首先解决权力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协调和共存的问题,使有限的资源和利益在社会范围内达到较为平等的分配,实现利益格局的平衡化,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并为建立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理念蕴涵着深刻的法治精神,利益的冲突需要正当、和平、无障碍的诉求渠道与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平衡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和谐社会的和谐理念涵盖、包容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益理念,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和谐社会中的本质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倡确立环境公益理念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旨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的环境公益理念进行更为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研究分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和谐理念。具体分析了和谐理念和和谐社会的含义、提出过程和我国社会的和谐现状。据此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第二部分从法理学角度,考察分析了公益理念与和谐理念的关系。具体主要分析了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其保障途径,提出和谐社会的和谐理念涵盖、包容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益理念,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和谐社会中的本质内容。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和谐理念实现的基础和新动力,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公益理念发展的最终目的。第三部分考察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公益理念。主要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况和理论基础,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和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公益理念,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中发展公益理念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总结分析了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建立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理念,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作用。分析得出,建立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理念,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促进环境公共利益的和谐平衡,能够促进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能够促进环境法治的司法和谐,能够促进环境民主的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