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贿行为是古今中外刑法中最为普通的犯罪行为。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形态。[1]受贿行为具有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多发性。也正因为其多发性,发生在不同的身份,不同的领域,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受贿行为的准确定性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案医务人员李某涉嫌受贿一案,涉及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认定问题。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具体罪名的认定上引发了争议。本文围绕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争议焦点,首先对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相互区别进行分析,以便更深入地认识二罪,顺而为本案准确定性奠定刑法理论基础。然后,本文针对争议焦点,直接表达看法,即被告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接着,结合具体案情,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为基础,分别以“犯罪主体”﹑“职务性质”﹑“两高意见”以及“司法判例”为切入点,全面分析被告人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评析,进一步澄清目前司法实践中,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及医疗回扣行为的定性在认识上的分歧,进而为司法实务界今后更好的把握医疗卫生领域的受贿行为的定性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