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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主体在权利缺损或无法有效实现或者被侵害后,以个人或个人联合体的力量和方式纠正司法不作为或拖延作为的行为以及不经过法定程序而实现或救济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必须有实体上合法权利存在为基础,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侵害人消极抵制、积极逃避,致使权利人的权利有落空的危险实施自助的条件。自助行为的实施不以权利人来不及请求官府援助为要件。自助方式适当与否根据正常人的合理认识为标准。自助行为的实施应有相关的声明向被自助人表明自助的目的和要求,并且无须向官府声请裁断,若被自助人有异议的,由被自助人向官府提起,官府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自助行为适当的,应认可自助行为的法律效果,驳回被自助人的请求。自助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基于共同利益的多个个人的联合。自助保护和实现的对象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虽然在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保护了他人的、公共的利益,但纯粹为保护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不属于自助。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自助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实现权利的自助行为和救济权利的自助行为、合法自助行为和不合法自助行为、暴力自助行为和非暴力自助行为、程序上的自助行为和实体上的自助行为、分为个体自助行为和团体自助行为、防御性自助和攻击性自助。这些分类之间有一定的交叉和联系。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自助行为的法理基础集中体现在自然权利学说中。人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逐步为法学者所认识,后来发展成为自然法学说的“天赋权利”的观念,由此每个人保护和救济自我各项实体法律权利的内在要求必然蕴含于其天赋权利之中,这种内在要求一旦表现为外在状态即为自助权。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原始自助行为,例如血亲复仇、决斗以及同态复仇、强制恢复占有以及由受害人决定是采取赎金还是采取同态复仇的救济方式等,这些方式表明了个人意志和行为在权利保护和救济上的主导地位。随着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和力量对比状态的不断变化,权利保护和救济方式逐步发生变化,尤其是国家力量壮大后,强调国家意志而否定个人意志,于是由公共暴力救济替代个人自助成为主导方式。从历史发展过程上看,法与自助行为的关系经历了完全承认和许可的阶段、逐步限制的阶段和完全禁止的阶段,今后将会出现法适度承认自助行为的阶段,预测未来的权利救济模式应当是他助与自助并存,他助包括公力救助和私力救助(见义勇为)两种。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法律运作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护状况依赖于其所耗费的社会成本。自助行为与当前正式司法救济相比较,两者的目的相同,而在收益大小以及成本的耗费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