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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破产财产认定的相关法律概念综述,第二部分是通过LJ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对破产财产认定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具体探析,第三部分是房地产企业破产财产认定需要考量的几个因素,第四部分是针对破产财产的认定作出的思考并提出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本论文通过对LJ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涉及到的几类破产财产的认定进行讨论,作出详细的分析:第一种类型的财产是以房抵债协议中所涵盖的房产,本文通过分类为破产受理前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以房抵债和破产受理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以物抵债两个情况进行讨论,从而对是否认定为破产财产提出思考。第二种类型的财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支付的保证金,本文通过对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前就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交纳的按揭贷款保证金的概念、种类、以及性质进行分析,讨论保证金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给银行的质押物,进而对破产管理人是否将保证金认定为破产财产,并有权要求银行将LJ公司向银行支付的保证金划入破产管理人账户进行分析。第三种类型的财产是LJ公司所建造的房屋,进入程序时,仍然登记在LJ公司名下的房产分为已建成房屋和在建房屋两种情况分析讨论,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购房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是否交付,购房款交付比例等不同情形的分类讨论,进而分析是否认定为破产财产。第四种财产是经过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的房屋,通过分析讨论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以及物权效力,进而认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是经过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最后通过分析总结了 LJ公司破产清算案例中所反映的破产财产认定过程中的疑难性问题,从而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实务中的破产财产认定的普遍问题提出思考建议,建议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并配套相关制度,使破产管理人在认定破产财产时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破产财产认定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