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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的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国家政策目标和建立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重要举措。随着近年来市场机制发展的成熟和矿业市场的波动加剧,出让在矿业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应用日益广泛、交易量不断增加,使得矿业权的出让合同成为理论界与实践领域矿业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对于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定性及其产生的效力、法律后果等在矿业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至今没有定论。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究竟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抑或兼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关系到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合同违约的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影响下一步的矿产资源立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意义深远。因此,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核心观点是通过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分析,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辨析,将矿业权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完善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法律保障,用民事合同的思路审理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达到保护矿业权流转,限制政府公权力的目的。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进行概述,并对当前国内矿业权出让合同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综述;文章第二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性质争议作了介绍,从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发,引出学界对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第三部分对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争议进行概括,总结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明晰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在上文理论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从合同的法律关系、交易性质、构成要素、利益衡量等角度论证了其法律性质应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作为民事合同的特殊性;第五部分,总结性地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提出凸显矿业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性质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