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害防止协议,在日本又被称为公害防止协定,是人类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公害污染问题而创造出来的一种措施。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被看作是行政性质的公害防止协议。为了论述上的方便,本文拟将行政合同性质的公害防止协议称为公害防止协定,而将民事合同性质的公害防止协议称为公害防止协议。国内理论界对公害防止协定多有论述,而对公害防止协议则鲜有涉及,因此,本文将尝试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制度概述。首先介绍日本公害防止协定制度的产生及法律性质,这将为本文的比较论述提供必要的背景和前提。其次,是介绍公害防止协议与公害防止协定的区别。论述上,主要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入手。再次,简述环境权的私权化理论,以引出私法语境。因为,笔者认为,之所以将公害防止协议界定为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除了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企业和居民团体外,更重要的是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保护居民的环境权,维护良好居住环境。而居民的环境权则被看作是传统私权的一个种类,具体来说,就是居民的一种环境人格权。笔者认为,在居民环境权私权化的大背景下,能够较好地解决公害防止协议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最后是初步概括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兴起,为文章后面所论及的居民自治团体、环境公益组织等非官方组织的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第二章是论述确立公害防止协议的功能性、可行性。首先,与公害防止协定相比,公害防止协议更好地贯彻了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改变了传统公害治理中“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真正地将最广大的群众纳入到公害防治之中。并且能够较好地改善企业形象,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其次,通过对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法律等条件的分析,提出尝试构建公害防止协议的可行性。
第三章是构建公害防止协议制度。主要从该协议的主体、客体、履行、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论述。其中重点讨论协议的内容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是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从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行情况来看,公害防止协议的确立和完善,需要相应经济刺激制度、合同权利救济制度等制度的配合。笔者认为,我国应首先解决公害治理中居民的制度内参与途径问题;其次,完善各种财政、税收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等;最后,是各种环境公益组织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