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口起施行。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自此,我国也成为世界上认可声音商标注册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对于声音商标的实践相对较少,理论界虽早己关注声音商标,但也集中于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及构成要件分析,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研究并无太多的涉及。我国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是完善我国声音商标保护体系首要环节,不管对于声音商标的确权、使用或声音商标的侵权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其首要任务就是对声音商标进行确权,而对于声音商标的确权就需要一套完整的标准的审查标准。但是目前,国内立法实践或司法实践中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适用并不明晰,这对于声音商标的审查工作以及日后发生声音商标纠纷司法机关的侵权认定都是非常不利。本文探究了目前对于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的现状与问题,并对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做法进行比较分析,在传统可视性商标的基础上总结出完善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和显著性审查标准的方法。文章最后对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和显著性审查标准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通过三部分的比较研究试图确定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声音商标显著性的现状与问题。首先,对声音商标进行概述,包括概念、分类和特点,引出了声音商标的审查中现状与问题。本文以腾讯QQ声音商标案为视角,提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针对我国声音商标缺乏统一的表达方式和声音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不明确两个方面。第二部分,笔者采取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借鉴传统可视性商标立法及实践,以及国外的相关案例,分析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和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结合了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和研究现状并引入相关案例对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和显著性审查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结合腾讯QQ声音商标驳回案分析进行深入研究。第三部分,笔者通过上文的分析,对我国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提出完善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内容。首先,笔者以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为基础,以传统可视性商标的法律保护为蓝本,对于声音商标的表达方式予以完善。其次,笔者提出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进行明确划分;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应当从整体角度审查;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从主体考察角度审查。以期对于我国商标实践中声音商标审查以及后续的声音商标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