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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与传统纸质出版方式相比,数字出版更完美的将内容与科技相融合,更能满足人们在网络时代对于阅读与欣赏的要求。当然,正是由于数字出版的这些特点,使其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极大地冲击着传统出版条件下所建立起来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在衔接数字出版时表现出诸多掣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数字出版对于传统出版法律关系的冲击;数字出版对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冲击;数字出版对著作权交易制度的冲击;大量的私人复制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针对数字出版的这些挑战,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分别从著作权许可制度、著作权交易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技术保护措施制度以及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反应。针对数字版权的许可瓶颈问题,美欧等发达国家通过拓宽版权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对之加以缓解;针对数字版权交易混乱现象,美欧等国家完善了版权转让条款并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版权交易配套机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层面,德国在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内分别建立起了一个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协会组织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管理,而俄罗斯则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延伸管理权;针对数字出版时代泛滥的私人复制侵害版权人利益的状况,美欧等国的做法是双管齐下,首先通过立法赋予权利人设置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对作品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其次,又建立了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来弥补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缺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欧美国家在数字出版环境下对于著作权立法所做出的上述调整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对比我国的著作权立法现状,突出的问题有数字版权许可模式单一,无满足海量授权需求;数字版权交易制度不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衔接数字出版乏力;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粗糙;欠缺著作权补偿金制度。针对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版权保护的现实环境,在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是:实现数字版权许可模式多元化;推进数字版权交易配套机制建设;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延伸管理权;规范和限制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在网络传播领域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