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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却是一颗枝繁叶茂的常青树。不同的时代赋予了它不同的含义,不同的时代研究它也就具有了不同的价值。随着法院审判压力的增大,“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以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工作原则的提出,各地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开展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新一轮热潮。作为民事案件结案方式之一,诉讼调解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诉讼调解工作在人民法院的深入开展,诉讼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强迫调解、久调不结、忽视影响调解的因素等忽视适时调解的现象也屡禁不止。针对司法实践中,盲目推崇诉讼调解、不尊重调解的运行规律、忽视适时调解等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诉讼调解,给它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诉讼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自身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它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也不可能具有实践中“零判决”那么大的威力。它像自然界的存在一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性质、特点和适用范围,任何夸大或缩小其功能的做法都是不科学的。可见,明智的做法是寻找它的规律,然后尽量认识、掌握它,并服务于以后的司法实践。纠纷因利益冲突而产生,不同或者相类似的利益冲突必然出现趋同化的纠纷表现形式。民事纠纷本身性质、案件法律适用难度、当事人素质等因素都对民事诉讼调解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与纠纷的趋同化具有某种更深层次的联系。因此适时调解必须研究好这些因素与调解的关系,并通过这种探索准确把握影响诉讼调解的因素与适时调解之间的联系。如果说研究影响调解因素与适时调解的关系是从整体上对民事案件类型化与适时调解的探讨,那么从诉讼阶段研究适时调解则是从更为具体或者说微观上进行探讨。适时调解除要把握好这些因素,进行类型化调解以外,还完善诉讼调解制度,为适时调解在制度方面保驾护航。简言之,就是根据调解时间性完善有利于适时调解的诉讼调解启动、进行以及结束等相关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