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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界船舶管理业的发展相比,我国的船舶管理公司兴起较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挑战。要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促进船舶管理业的良性发展,都要依靠健全的法律。但是,我国关于船舶管理业的法律规定很少,在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还是空白。 本文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合同格式及航运和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法律的现有成果,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船舶管理公司民事法律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立健全船舶管理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想法和建议。 笔者认为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是根据合同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不享有船舶所有权的独立公司;其法律地位主要是船舶所有人的受托人;在对船舶所有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方面,船舶管理公司主要根据船舶管理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对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方面,根据管理行为性质的不同,船舶管理公司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由于船舶管理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很广,应当赋予他责任限制的权利,而且,船舶管理公司自身也应注意投保责任保险,给自身建立责任保险保障;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实施后,船舶管理公司可能作为该规则下的“公司”,对船舶进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船舶管理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