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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之一,住房保障制度亦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制度。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推出的一项住房制度,背景是为当时的改革目标是追求住房自有率,是为了让无房户与住房困难户拥有自己的住房,是住房商品化的一个组成部分①。它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的基本理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手段,兼有调控住宅市场和收入分配的作用。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实施近二十年的历程中,已经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大幅度地提高了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水平;对持续上涨的商品房价格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背离政策初衷,违背住宅消费保障原则的现象。例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许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超标,建筑质量不高,位置偏远且配套设施不齐全,销售对象错位,导致经济适用住房“富人住”等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都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存在饱受争议:在2005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傅继德提议“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他认为在社会诚信系统没有建立的条件下,购房者家庭年收入证明等材料都可以通过多种造假途径获得,导致经济适用住房大量流入实际上并不缺房、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形成统一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困难户按规定选定房屋后由政府直接向其提供经济补助②。文章试图在对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嬗变进程分析的基础之上,探讨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不经济”、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倒置”、经济适用住房供求关系失衡严重以及销售方式存在争议等困境,并从供给与需求的视角运用博弈论、权力寻租、挤出效应等方法对其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同时,从短期和长期并进的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对策,短期的视角主要包括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各环节、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数量、加强对个人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及建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行为的问责机制;长期的视角则是基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切实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