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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国当代宪政实践的起点,新中国宪政发展史跌宕起伏,风雨颠沛,“八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超越性回归,体现了历史理性的传承,对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不仅仅是对历史文本作简单的整理,而是对新中国宪政之路的一种探寻。五四宪法是在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下制定的,国内政治、经济发展为五四宪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条件,做出制宪的决策更多的是考虑到苏共中央的建议,在国内关系尚未定型的历史时期制定宪法并非出于中共本意,五四宪法的制宪程序的启动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五四宪法在形成过程中,制宪者们对旧中国宪政传统进行了反思,对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进行了取舍和整合,在此基础上,对苏联三六宪法成功地进行了移植,体现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统一,而在最终的结构制度形态中偏重苏联宪法模式;制宪的过程有为民众参与讨论的程序设计,但程序民主中折射出典型的仪式特征和政治意蕴;毛泽东宪法思想对五四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中既有科学、成熟的因素和正面的影响,又隐含着对探索问题的看法和负面的影响。五四宪法在制度结构中包括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制度体系,基本上涵盖了宪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整体和它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各个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五四宪法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有宪法无宪政”的局面,具体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脱离宪法程序: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践踏;国家机构和宪法原则逐渐废弛,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来自制度设计的因素,也有宪法核心价值的疏离与特定的政治环境以及宪法工具主义价值观的因素。五四宪法的历史境遇对当代宪政建设具有启示意义,具体表现在:民众宪法意识是宪政的前提;宪政需要体现立宪价值;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政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