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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禁止令制度,准确的说是一项事前的权利救济制度,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事前利益。所谓事前利益,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即将作出,或者已经作出但尚未产生实际损害结果,行政相对人有受到这种即将作出的行政行为危害之虞时所产生的利益。按照传统理论观点,无损害就无责任,一切损害的认定均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为前提。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复杂,对于当事人的这种事前预防性利益的保护迫在眉睫。构建行政诉讼禁止令制度可以让行政相对人基于事前权益保障的需要,在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之前,即请求法院制止行政机关行为的作出或暂定事物的状态防止行政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遏制行政行为所造成危害的进一步扩大。比如说,行政机关拟许可在某小区旁建立一家老年人医院,声称征求了附近小区居民的意见并获得了同意,但是后来才得知征求意见的对象都是距离该医院建设地比较远的小区的居民,该许可一旦发放下来,必将引起近距离周围居民的反对,可现实情况往往是医院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过程之中才会被附近周围的居民知晓,介时再来反对或起诉总是会得不偿失。再比如说在食品信息公开领域,行政机关的做法往往是在作出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就发布信息,并没有给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一段缓冲的时间,就算后来证实该信息是错误的,但已然给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造成了心里阴影,事后的民事赔偿也于是无补。因此,对于这种依靠事后救济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形,可以考虑让司法提前介入行政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保护这种还未实际发生但发生了就难以恢复的事前预防性利益,防止事后救济的缓不济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