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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为防止其遭到被告人的权力和人际关系的干扰、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而对一定级别的涉嫌的腐败犯罪的官员,通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从犯罪地法院审判变成其它地区法院审判的一项措施。这是近年来在反腐败司法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一种管辖方式,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中,其正面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如它帮助克服了以往在犯罪地审判所具有的司法行政化以及司法地方化干扰的弊端,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维护,同时也能更好的保证案件承办法官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因执法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因此可以说,这是我国目前反腐司法现状的需要与良药。对于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笔者为了深入研究该问题,选择将腐败犯罪的刑事审判管辖作为文章的切入点,在行文过程中,除了文献分析、对比分析这种常用的方法,还进行了一些实证调查。首先通过对其相关概念、价值追求、历史渊源的分析,对我国当前的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进行总体的介绍,奠定理论基础。然后详细调查了解了在司法实践中,腐败案件异地审判的实施现状,结合一些具体案例指出了其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法律依据薄弱、合法性存疑;二是对指定异地审判的相关裁量权无约束,具体表现在:使用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异地”的选择标准不明确、指定的次数不明确三个方面;三是对辩方的权利缺乏保障,具体包括辩方缺乏异地审判的申请权和异议权两方面。四是异地审判可能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包括异地审判会提高司法成本以及异地审判难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等。在此基础上,笔者围绕实行异地审判的目标与价值取向,结合国外在相关问题上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做法,针对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运行中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一是对我国指定管辖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使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得以被拓宽和被明确;二是对于异地审判的条件和标准、“异地”的选择标准、指定的次数等司法机关的相关裁量权进行明确和约束;三是通过赋予辩方(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异地审判申请权和异议权来加强对于辩方的权利保障。针对异地审判的负面效应,笔者认为异地审判应当只是目前司法不够独立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因此不应将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制度化,而应当从实行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实现司法机关经济上的独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三方面来实现和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有效地维护腐败犯罪案件中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