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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12月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谈到2008年人事工作任务时表示,将加大推行聘用制度力度,争取2008年在全国事业单位基本完成聘用制推行工作。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人事制度改革的继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争议的情形越来越多。在现行人事争议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而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又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不受理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用现有的司法解释,恐怕难以发挥用诉讼方式解决人事争议问题的立法目的。
现在我国人事争议诉讼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司法程序的启动以人事仲裁为前置条件,而且必须是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实质审查之后,法院才能受理。这就使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受到了人事仲裁受理范围的限制,人事仲裁的缺陷,也就投射到诉讼制度之中,人事仲裁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正,不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得到纠正。诉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任何公民在遭遇法律争议时均有权请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
本文通过对人事争议概念、特点及起因的了解,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搞清在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环境下,人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性及人事争议诉讼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对人事争议诉讼的现状分析,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提出完善人事争议诉讼制度的办法。最后则提出自己的见解。
改革与完善中国现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势在必行,大势所趋。中国现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实现诉讼的独立化。完善人事争议的诉讼制度,这不仅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而且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应当完善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让大部分案件在调解中结案。针对人事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人事争议案件诉讼调解的现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这对于人事争议纠纷的解决有着更为突出的意义。其次,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行使人事争议审判权的特别机构,即人事争议法庭。其人员由具有专业职业资格的法官、用人单位和工会委派的代表组成。这样既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又体现了“三方性原则”,有效维护人事者的合法权利,并提高效率,及时解决人事争议。最后,要完善人事争议诉讼的相关制度,如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的审理期限,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等都要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平等原则。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工会的组织,制度建设,集体谈判制度的确立,以及对于人事争议的内容进行明确的分类。使诉讼更具权威性,公信力更强。最终建立“只审不裁”制度,即人事争议直接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无需经过仲裁。实行这种体制能缩短人事争议处理的周期,提高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效率,降低人事争议处理成本,使人事争议双方尤其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