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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探索海洋活动能力地不断深入,人类对海洋的探求与剩余价值的利用挖掘也将持续深入,人类逐渐迈入深海时代,但同时海洋生态的保护也愈发严重,而固有的海洋管辖制度和法律框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诸如海洋环保、生物多样性保护之类的问题,亟待创设出一种新的海洋法制度或“区域”来“框定”各国日益膨胀地对公海的近乎竭泽而渔的利己私立行为,因此,海洋保护区作为新时代保护海洋生态的有效尝试便应运而生并被各国逐步尝试和接受。然而,近年来尽管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数量不断增多,截止至2010年,全球已建立的各管辖区域内的海洋保护区(MPAs)数量已接近6000个,但其总面积仍然不到全球海洋面积的百分之二,且绝大部分位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沿海国依照《公约》可对其享有全面或部分管辖权的领域。全部位于公海的海洋保护区屈指可数,这与约占全球海洋面积64%的国家管辖权外的海洋面积形成鲜明对比,人类在该领域大肆开展深海捕鱼的同时却又面临缺乏公约层面的管控制度的窘境,这些最能体现公海本质的海域的“保护与开放”之争,也日益使得“公海保护区”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有鉴于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于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的限制及其边界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第一章公海保护区与捕鱼自由国际法律背景,本部分将从公海保护区及捕鱼自由的历史演进入手。首先,明确公海保护区的性质及其特征,了解其制度背景下的本质,进而阐释公海保护区与公海自由原则之间的背离关系。其次,了解公海捕鱼自由的时代划分,区分公海捕鱼自由随着时代演进一步步从绝对自由状态转变为公约自由进而到相对合理自由阶段。最后梳理公海捕鱼自由当今国际公约及区域协定对捕鱼自由的规制情况,为后文解决二者关系问题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关于公海保护区对公海捕鱼自由的冲击与协调的阐释,也是本文的核心章节。本章首先分析公海保护区与公海捕鱼自由冲突的原因,认为两者冲突的原因首先来源于公海资源不竭论在当今公海已成谬论,其次公海自由原则在公法体系中与公海保护区难以融合甚至本质冲突,第三,关于设立公海保护区,各国态度分歧明显且存在着明显的利益争夺和政治博弈。但同时分析指出公海保护区对捕鱼自由的限制符合“权利-义务”守恒原理以及“负责任捕捞”义务。本章第二节试从四个角度对保护区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合法性做出阐释,其一是《公约》及其相关捕鱼协定规定的公海捕鱼国的义务,其次是《公约》规定的适当顾及义务以及国际实践中引申出来的善意原则。二者从国际关系实践及公约原则义务的角度阐明公海保护区中各国有“合理照顾”及养护管理生物资源及合作的义务。最后文章从习惯国际法以及全球性公约的角度解释公海保护区对非缔约国(第三方)的管辖效力问题。最后提出公海保护区合理限制捕鱼自由的完善路径在于国际实践的推动,全球及区域协定的制定和进一步完善。第三部分是关于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限制的国际实践,本部分主要讲述四个公海保护区的捕鱼活动情况及养护与捕鱼限制的规制进行梳理和总结,并对最后对四大公海保护区的捕鱼规定模式进行了评议。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其中南极模式以南极海生委为主导,主张在南极海生委公约下协议公海保护区的设立与捕鱼利益的矛盾,其中公约管辖范围内捕鱼权利的“合理使用”以及海生委公约是否赋予管理当局执行养护措施权力成为当前争议的焦点。东北大西洋模式以奥斯巴委员会作为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然而保护区内渔业管理权限则在东北大西洋渔业管理委员会手中,因此,以谅解备忘录为基础的集体安排成为东北大西洋模式协调各主管当局和组织机构的高效“润滑剂”和“粘结剂”,此外东北大西洋渔业管理委员会采用捕捞配额及合法捕捞证明的等渔业管理制度也是目前公认能被普遍接受的保护区渔业管理工具。地中海模式较上述两种模式而言,其本身具备潜在的专属经济区属性,因而存在《海洋法公约》赋予沿岸国保护环境的固有权利及责任,加之地中海相对封闭的地理属性,其较于前两种模式在对沿岸国以外渔船执行渔业管理的合法性争论则显然更低,然而,该地区公海保护区仍存在被沿岸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管辖和大陆架延伸管辖的风险,因此公海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对保护区的管理权限上存在不完整性问题。第四部分是对于公海保护区对我国捕鱼的影响与对策思考。首先,指出建立公海保护区对我国海外捕捞业造成冲击,但参与建设公海保护区符合我国的战略利益,同时也是大国义务。文末认为我国应当,积极加入相关渔业组织、填补我国相关领域法律空白。面对公海保护区渔业养护问题,中国应当有礼有节,既要捍卫船旗国管辖权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及远洋捕捞利益,同时中国也应当为公海养护,特别是在保护区渔业养护问题上给出中国答卷,作者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应坚持人民命运共同体战略与海洋大国战略,站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驳斥部分海洋强国试图在公海进行“独裁”妄想,坚持将公海问题纳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联合国体系中予以讨论,避免公海养护及渔业管理游离于联合国体系之外成为新一轮地缘政治博弈的工具。在微观执行层面,中国应坚持区域渔业组织的协作与会议协商一致原则,避免公海保护区成为地区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管辖之延伸。其次,中国应坚决打击IUU非法捕捞活动,有条件接受渔船登临检查及合法捕捞证明制度;最后,中国为上述参与公海事务之目的,应迈向远洋深海,积极发展深海科学考察,以切实海洋数据据理力争,争取更多捕捞配额。除此之外,科学数据还可避免各国在公海保护区建立议题上因小失大,在本无养护之需的公海渔场人为限制捕鱼活动,从而无法做到海洋渔业资源利用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