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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的“染色馒头”事件、雀巢企业的“砷超标”事件、台湾“塑化剂”事件、“地沟油”事件等的发生,不可避免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关注。尤其从2008年9月“三鹿奶粉导致婴儿患肾结石”事件曝光以来,“三聚氰胺”事件仍风波不断,在国内引起了一场奶粉行业的信任危机。2009年底,上海熊猫乳品三聚氰胺超标的信息被公布;2010年初,超标三聚氰胺奶粉又在青海、甘肃、吉林等地出现:2010年2月,福建漳州芗城食品公司和广州潮安县真美公司使用2008年遗留的三聚氰胺奶粉生产“小白鼠”牌奶糖,并在东北三省以及广东省销售。也正因此“三聚氰胺”事件,2009年2月12日,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其他多家奶粉企业因产品召回和后续经济赔偿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在当今社会,由于人们对食品各方面性能的要求逐步提高,如方便程度、口味、色泽、保质期等,再加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企业在食品的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投入了广泛的科学技术。又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企业的食品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繁发生,并且这些事故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影响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将会对社会各方面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比如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疾病的患者的后续治疗将得不到保障;“问题食品”生产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也将陷入困境,生产停滞甚至破产倒闭,并可能影响到其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问题食品”生产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也将受到影响。目前,我国政府、食品行业、社会公众等受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困扰,为此本文总结归纳了目前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一些方法。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政府是主要的监管者,但是,政府监管的手段比较单一,管制效率较低,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计划性和系统性的风险应对体系。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导致问题产品的处置、伤员救治和经济赔偿不断增加,这无疑给企业和政府造成了经济压力。而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分散和社会管理手段的保险,却没有发挥其在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管理上应有的作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并且损失很大也标志着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着潜在的巨大需求。而这种新的市场领域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改善自身业务结构,提升整体经营绩效,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尽管已经有不少学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充当的角色和其发挥的功能。而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尤其是关于如何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深入研究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并把它纳入到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将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及保险业的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从结构上来说全文划分为导论和五大部分: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篇文章的研究目的、意义、研究思路以及方法,对当前国内外学者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方面取得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阐述,并做了适当的分析,最后阐述了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探索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发展思路的意义重大。第一部分首先诠释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对其特点进行了概括和描述。其中,本文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外对于“食品安全”一词的理解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食品生产业经过长久的发展,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由侧重食品数量的安全转变到侧重食品质量的安全,并引用了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它的定义。其次,鉴于国外单独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较少,而通常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涵盖与产品责任保险之中,因此本文在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前,先对产品责任保险进行了介绍。最后介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其特点。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尽管已有数家保险公司开展该业务,但与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相比,保险的发展是极为不足的。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其发展缓慢的原因,比如不同经济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自身的特性等等。最后,通过分析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成功发展经验,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启示,包括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普及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保险知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宣传等等。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里首先指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与普通的商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具有差别的,同时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接着从关注民生、注重公民健康的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及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势所在,并通过借鉴交强险近几年的成功发展经验,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几点建议。第四部分首先指出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风险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阐述了近十几年来我国食物中毒的发生情况以及因食品中毒导致的受伤人数和死亡人数。然后,本文分析了保险人在费率厘定的过程中要满足的几个基本目标,从而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最后,本文提出用纯保费法和损失率法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费率厘定,并分析了两种方法的联系与区别,指出两种方法在数学分析上的一致性。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发展的几条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立法、合理进行费率厘定、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共同基金等。在立法方面,这里指出应当尽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在监管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应当严格对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把关,确保食品安全。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共同基金,对于损失严重的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