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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为实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赋予专利权人对其技术的合法垄断权的同时,对专利权施加必要的限制。实验使用例外和Bolar例外是以激励创新理论与专利公开机制为理论基础的,根据专利权人公开的专利资料对其专利技术进行验证和监督,对授予专利有误的结果提出异议,不仅有利于专利权人改进与完善专利,更是对专利制度的负责。对于以专利为研究对象的实验行为应给予法律鼓励,这是完善专利技术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也是公益与私益的平衡。专利实验使用侵权例外与Bolar例外是为了保障科学研究而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制度。文章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实验例外立法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应当确立以“使用方式”而非以“营利目的”为标准的实验例外原则,并将适用范围限定于以专利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验行为。对于Bolar例外原则,提出引入美国专利延长期限和链接制度等程序法规定,并在我国也以“合理相关”作为适用该原则的标准,以保证实体法的顺利实施,以促进我国医药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