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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都与人类健康损害有直接关系,例如“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痛痛病“事件等,环境变化引起的人类健康问题已经让全世界都认识到环境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严重威胁,改善环境问题成为保证人类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课题。本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出现规模性的环境公害问题,民众环境意识开始觉醒,他们为了寻求环境利益表达而选择与政府抗争,随之爆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让政府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在该问题上给予公众参与合法途径的重要性。之后日本重点建立“风险管理”型环境法,在环境健康问题法律规制上采用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风险沟通”的体系结构,其后为防止在这个过程中专家与政府决策者过分专断,日本政府提出将风险沟通广泛地运用到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全过程中,形成了新的公众参与秩序。环境权与环境预防性原则是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中公众参与的理论性基础,而环境信息公开是其制度基础。其次日本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环境公害防止时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环境风险规制时期集中对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构建采取分散型立法模式,分散规定在各个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基本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对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制度构架等多个方面研究,提出可供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借鉴的经验和方法。全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绪论部分从问题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出发,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相关争议问题、观点讨论、以及研究现状分析,同时也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难点和创新点等。第一章介绍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含义、必要性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内容。从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环境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后以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概念为基础,介绍公众参与制度中个人、事业者、环境NGO等参与主体的基本特征,整体分析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在日本《宪法》、环境信息公开领域、环境立法领域、环境诉讼领域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所对应的内容,最后分析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与公众参与的关系。第二章介绍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其中包括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第一部分理论基础中包括环境权和环境预防性原则。其中对环境权的概念、发展、基本内容予以介绍,重点分析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及它与日本《宪法》中幸福权、生存权的关系。预防性原则主要介绍了该原则的基本概念、起源与发展进程以及该原则在案例中的适用。最后由于风险社会理论对环境法的影响作用,环境预防原则从传统的损害预防原则发展过渡到风险预防性原则。第二部分制度基础主要论述了日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主体、内容、特点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相互关系。第三章与第四章都是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框架分析。第三章主要是对日本19世纪60年环境公害时期的制度分析,首先介绍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法律规制的立法背景,通过公害纠纷解决机制、污染物控制和公害防治协议以及健康损害救济的法律规制这三个大的方面来分析这些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环境健康风险公众参与的思想和内容。第四章主要是对日本19世纪90年代以后以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为主要特点的环境法规制下的制度分析。通过对具有代表性法律的研究,例如日本《环境基本法》、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分析危险化学物质对环境健康影响,通过这些影响公众参与的具体法律规定对制度进行详细剖析。同时也通过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个方面论述了对公众参与权利的救济规制。第五章分析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同时分析了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分析由于我国在该问题上未能及时从“损害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以及风险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机制和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确立社会社会协同治理原则,建立环境健康伙伴关系;建立环境风险沟通制度,加强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