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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案件频频发生,新兴环境犯罪形式频繁出现,研究环境犯罪的对策论具有特殊的意义。基于环境是一个具有宏观性、特殊性、复杂性的客观实体,而同时人为环境问题的产生又体现出无意识性、多样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研究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论上不可能只是单纯走“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老路,而是要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理论实践基础上,结合国际国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运用法学手段和社会学手段来解决。对于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从刑事法律角度,本文认为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对策建设:一、建立专门的预防制度,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本身就是一门值得研究的科学,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专门而独特的手段,通过科学的预防体系来达到防控犯罪的目的。二、健全环境刑事司法体系,通过建立良好的司法机关协调机制、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高效率的环境侦查技术设备,达到打击和防控的目的。三、通过加强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来规范环境犯罪行为,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影响法律对人们的判定价值和标准,本文认为应该加强环境立法来促使环境犯罪的打击和防控,从而使刑法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更明显的法律地位。四、进一步明确环境刑事责任,在环境责任的判定标准上,明确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等尤显重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打击和防控环境犯罪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探讨环境犯罪对策时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意在着重讨论“预防和控制”在环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预防和控制环境犯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性建设:一、以教育为主,教育的目的是通过环境政策法规的宣传使犯罪分子或者潜在犯罪分子认识到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能够避免之。二、以防控为主,通过多方作用于潜在行为人,达到多层设防作用。三、建立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环境和资源的有偿使用,能够使人们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是一种预警机制。四、加强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对于日益国际化的环境犯罪之防控尤显重要。本文正是从以上方面探讨当前环境犯罪对策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学和社会学角度加以解决的思路,希望能够给立法者和研究者提供一点有价值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