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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 即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事方面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它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加以规定,为各国普遍确认和接受。随着各国之间交往的纵深发展,国民待遇渐渐地涉及到其他领域,比如国际贸易及我们将探讨的国际投资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资政策呈现出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的典型特征,对外资一方面给予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给予低国民待遇,即鼓励与限制并存。一方面,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建设资金缺乏的难题,使我国从1992年到1997年连续五年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接受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但另一方面,在伴随着我国于2001年底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后,这种政策开始与现实的经济环境脱节,有必要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地研究,以适应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外资政策的调整。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于3月11日全文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进一步加快了对外资的开放步伐,放宽了对外商的诸多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向着给与外资以国民待遇的道路上迈进了新的一步。在这种情形下,为了制定更加符合现实国情的外资政策,使外资这一经济力量能够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对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政策实践中的作用进行更加深刻地探讨与研究。20多年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不断完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比较齐全的政策体系。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包括行业准入、股权比例、税收优惠政策、区域进入和优惠、审批、员工雇用、土地使用、本金和利润汇出、外籍员工收入汇出、股份转让、国有化和征用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进出口、外汇等各个方面。我国现行外资立法,多有与国民待遇的规定不相符之处,主要表现为优惠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目前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上,其中主要有:1. 税收方面的优惠。如外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两免三减”即两年免收三年减半征收 ,再投资的税收返还政策, 外商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投资,可享受优惠的所得税税率。<WP=3>2. 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一开始就在生产、采购、人事、资金等方面享有比较广泛的生产经营权,从而有助于真正确立外资企业在市场体系中的自主地位。3. 对外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权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而内资企业只有一部分享有这种权利。4. 外汇管理方面提供方便。外资企业在银行汇兑权限和汇兑程序方面较内资企业大大放宽,可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5. 企业设立程序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先行设立, 因此,与国内的中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资金筹措和实际运作方面更具有灵活性。6. 信贷优惠。中国外资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内外筹措资金,可以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借款,也可以以中外投资者各自的名义借款,中外双方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分别对借款进行担保。7. 土地使用费等方面的价格优惠。超国民待遇政策对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不能忽视。它导致了地方和门之间优惠政策的竞争。为了获得外资,各地纷纷攀比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出现了大量的、名目繁多的税收减免、贷款优惠、土地批租、降低环保要求等措施,导致税源大量流失和国有资源的严重破坏。另外, 国内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对国内的民族工业压力增大。总之,政策扭曲的长期后果将严重的损害经济运行效率。现行的歧视待遇主要有: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审批手续繁琐;当地成份要求;以产顶进或进口替代的要求;外汇平衡的要求等。歧视性措施的规定影响了投资、贸易、服务发展的规模,增加了交易和汇率风险,扭曲和限制了贸易与投资的发展方向, 影响了跨国公司全球经营目标的实现,损害了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更影响了我国对外资的吸收和利用。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要经过一定的过渡期,要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首先取消那些最明显最容易解决的低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然后取消那些对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影响较大的非国民待遇;最后在此基础上最终实现对外商投资的全面的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出于建立国内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所以我们在实施国民待遇的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所采取的每一项政策都要考虑到条件的成熟程度,都应从整体上有利于扩大利用外资。<WP=4>中国目前正在积极地采取措施解决低和超国民待遇的问题,正在向逐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的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1. 统一国内立法,以利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2. 取消以往广泛存在的对外资实行全面优惠原则下的内外两套税法,代之以特定优惠原则下的统一税法。3. 在国民待遇原则下,继续保留并实行基于产业政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