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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审前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没有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调查取证权。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更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并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前至侦查阶段。显然,《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变化很大,进步明显。然而,《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之规定的实施情况究竟如何?在全国9个城市的实证调研表明:第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较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积极性低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主要是辩护律师不愿意去调查取证;客观方面主要是调查取证遇到外界的阻力很大,风险很高,律师很难调取到有用证据,而律师费尽周折调取的少量证据也往往很难被采纳为判决依据。第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比率很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会见”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三,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难。我国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证据种类主要是言辞证据;调查取证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方的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对象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配合情况很不理想;辩护律师获取的有用证据很有限。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遇到重重障碍,调查能力有限,调查取证步履维艰,风险很高。第四,辩护律师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种类主要是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物证。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度不高,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非常的困难,申请调查取证所获取的证据很有限。第五,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很多问题。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已经有些好转,有些城市的辩护律师会见已经基本上不存在障碍。但是总体上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一些城市辩护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很突出。会见难主要存在于侦查阶段。第六,辩护律师阅卷有很大改善。辩护律师大部分情况下都能顺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要证据都能看到,但还是存在一部分阅卷难的情况。第七,辩护律师对《刑事诉讼法》的积极作用充满期待,但并不是很看好该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所能起的推动作用。律师普遍担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实践力,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仍将遇到重重困难。律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实践气候的好转有许多的期待。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实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多方面切实保障和规范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加强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效力,完善庭审对辩护律师所调取证据的采纳标准和程序,对阻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进行制裁。加强侦查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提高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在立法上允许辩护律师聘请私家侦探进行调查取证。规范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提高律师执业修养。对律师伪证罪应当存而慎用,在实体规范、司法认定和追诉程序上进行改良。充分发挥惩戒制度在规范律师调查取证行为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