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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通过发表原则上没有拘束力的咨询意见的方式,对享有咨询请求权的主体提出的法律问题加以裁决的权力或权限。1其产生之初是为了弥补国际常设法院时期诉讼主体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无法通过诉诸法院的方式解决与自身相关的争端或问题这一制度缺陷。咨询管辖权自产生时起,在为申请主体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意见、解决与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有关的争端,乃至发展国际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国际法院时期,咨询管辖权在请求主体范围明显扩大的情况下,利用率仍然不及国际常设法院时期。推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改革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以此为背景,本文拟以案例分析为视角,分析国际法院运用咨询管辖权的方式及影响因素,从而分析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析现有的改革建议及其改革措施的利弊与效果,尝试提出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改革的程序性目标及实质性目标。最后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惟一一次参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实践的分析,探讨中国参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实践和改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文由六章构成。第一章由国际常设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缘起入手,梳理了咨询管辖权的产生及发展过程,归纳出不同时期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特点及行使原则。通过咨询管辖与诉讼管辖的比较,明晰咨询管辖权的制度价值以及充分利用法院咨询管辖职能的必要性。第二章探讨国际法院如何认定自身是否具备咨询管辖权。笔者以“隔离墙案”及“一国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案”为例,从申请主体的确定、“法律问题”的界定及“活动范围”的界定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法院如何认定自身是否具备咨询管辖权。第三章主要讨论和分析法院如何确定是否行使咨询管辖权。笔者以“科索沃案”及“隔离墙案”为例,在对影响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诸多因素进行归纳总结后,重点探讨了“国家同意”问题从国际常设法院到国际法院的演变,以及“国家参与”对法院确定是否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咨询意见内容产生的影响。第四章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基础上,以“隔离墙案”、“西撒哈拉案”、“科索沃案”为例,探讨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咨询请求权利用率低、国际法院对行使咨询管辖权缺乏“司法克制”、对所咨询问题的“重新解读”以及一些程序性事项上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梳理了目前针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改革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对人管辖方面。由于这方面的改革建议多以修改《联合国宪章》或《国际法院规约》为前提,因而难于实现。现已采取的改革措施多集中于程序改革方面,但基本停留在宏观层面,不够具体,因而收效甚微。结合这一现状及第四章对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笔者继而以是否需要修改《联合国宪章》或《国际法院规约》为区分标准,探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改革的程序性目标及实质性目标。第六章落脚于中国。梳理了中国与国际司法及国际法院关系的演变过程,得出中国对以国际司法作为争端解决方式将会逐步认可的结论。通过归纳中国在“科索沃案”咨询程序中的表现,进而提出中国参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实践和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议。本文认为,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利用率低。现有的改革措施旨在使其程序简单、灵活,避免拖延,但从相关案例来看,收效甚微。笔者认为,目前较为现实可行的改革目标应分为两个层次,即程序性目标及实质性目标。前者以无需修改《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为前提,包括授权秘书处以咨询请求权及加强专案法官实践。后者涉及国际法院妥善行使咨询管辖权及申请主体层面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