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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期,之后,该理论体系日臻完善,影响日益广泛。在德、日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在我国,虽然已经开始对该理论进行研究,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还有待深入探讨。鉴于此,本文将从修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出发,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约五万字。引言,该部分通过王斌余的案例引出本文论题——期待可能性理论,并阐明其概念,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该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去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能够认识犯罪事实或者能够意识到该事实的违法性,对行为人也不能给予非难,即不能规定追究其故意或过失的责任。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主要论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发展、现状以及理论根基等基本问题,又分为两节。第一节,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历程。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概念,期待可能性理论肇始于1897年德国著名的“癖马案”的判决。经过弗兰克、修米特等人的努力,最终在刑法理论中确立了其一席之地,并且为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所关注。第二节,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论根基。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究根问底,在于该理论背后蕴藏着深厚的理论根基,包括相对的意志自由、刑法人道主义、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目的。第二章,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争。主要论述了学者们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三个关键理论领域的各种观点,并提出作者的看法,又分为三节。第一节,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体系地位之争。大陆法系的学者们都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置于责任论的领域中进行讨论,但是具体处于何种地位,又形成了独立要素说、构成要素说、阻却事由说三种相持的观点。按大陆法系犯罪论的观点,独立要素说和构成要素说都有缺陷,而作为通说的阻却事由说引用了“原则——例外”的类型模式来确定期待可能性的定位问题,即把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理解为阻却责任事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相对前两种观点而言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