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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系属中系争之权利或义务移转于第三人,此际,原移转当事人和该受让人如何进行诉讼,即二者参诉模式及应承受什么诉讼结果,现已为多数国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并有较多的判例实践。以对两大法系国家有关此制度之法律规定、判例及理论全面分析为基础,系统探讨了原当事人续行诉讼之适格性、特定受让人参诉之资格和方式、程序保障、受判决效力扩张及权利救济等内容,并阐释了自己对上述内容之创新观点。同时,以“程序保障和纷争一次解决”理念为视角,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述内容规定和判例做法所存在之缺陷,理性提出了具体增补建议。论文共分为7章。第1章为导论,在阐释论题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之基础上,对国内外有关此内容之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评述,以此为基础阐明了该论题研究的创新点及重点应解决之问题。第2章“特定承继情形下参诉模式之考察”对现行的当事人恒定主义、诉讼承继主义及折中主义三种主要诉讼模式进行了宏观分析,明确了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同时,对诉讼承继、诉讼担当、当事人变更及诉之变更等基础性概念的差异进行了论述。此部分内容对该论题之研究范围及深化具有界定和铺垫作用。第3章“特定承继情形下转让人与特定受让人参诉之适格性”,为该论题研究之重点内容。首先对当事人适格之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地梳理和总结,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在当事人适格及其处理问题上所存在的异同,并提出当事人恒定诉讼时移转当事人为“形式上”的适格当事人(属于“诉讼政策”调整之体现)之观点。紧接着阐释了系争客体物范围及移转行为对特定受让人适格的影响,其后基于物权与债权性质之差异及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相关判例,深入论证了物权和债权之移转对转让人和特定受让人适格所产生之影响,分析了我国司法判例的通常做法和缺陷,同时阐释了对此问题之观点及针对判例缺陷之完善建议。第4章“原当事人和特定受让人参诉方式”部分论述了在达到公平和效率之价值目标下二主体的参诉具体路径和方式。综合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有关此内容之规定,就系争客体转让情形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参诉方式而言,具体有当事人恒定、受让人为主参加(独立参加)或者辅助参加及承继参加。每种参诉方式下原移转当事人和特定受让人之诉讼行为、所享有之诉讼权利及诉讼请求皆有不同,从而使得法律地位有别。在原当事人和特定受让人之间均有诉求主张和抗辩之情形下,便实现了有两面诉讼形态向三面诉讼形态甚至多面诉讼形态之转变。针对我国法律对特定受让人参与诉讼方式规定所存在之缺陷,应增修共同诉讼辅助参加之程序,合理配置和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程序和机制。第5章“原当事人和特定受让人之程序保障”部分论述了“纷争一次性解决”理念下正当程序机制科学设置之内容。正当程序理念下,一旦当事人及其第三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受判决结果之影响,就必然确保其获得知悉诉讼、提出主张和辩护之机会,以便权利之行使和判决结果合理化;又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以“适当通知”和“听审陈述”之为基本要求。由此,特定承继情形下,应赋予原当事人和特定受让人参与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程序之机会,籍以提出切实影响法院裁断事项之攻击防御方法和有关证据,是程序正义之底线要求。就诉讼程序保障的具体机制而言,分为判决前和判决后之程序保障机制,前者主要为诉讼告知和法院职权通知;后者主要表现为: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诉讼及执行异议之诉之适用。我国应增修“诉讼告知”之判决前程序保障内容。第6章“本诉讼判决效力对原移转当事人和特定受让人之拘束”阐释了判决既判力、强制执行力、争点效力、参加效力及不服判决救济之内容。基于正当程序之原理,这些判决效力原则上具有“相对性”。但在现代司法资源供给和需求相矛盾之情形下,同时为避免矛盾判决的做出,一定范围内承认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具有非常必要性。在特定承继情形下,两大法系国家均有因转让系争物权、债权、单纯标的物而产生判决效力扩张之规定和实践,不过,具体扩张情况有所不同,尤其是受让人主观为善意之状态。另外,在程序保障及判决正当化之理念下,理应赋予特定受让人基于其所依法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对某些瑕疵判决依法提出异议,依法进行权利救济。现行救济渠道主要有提起再审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异议之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此亦被称为判决后程序保障机制,与判决前的程序保障机制相匹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增修规定“恶意移转情形之损害赔偿责任”之内容。第7章“结论”简述该论题之结论性内容和未来展望。在结论性地回顾前述章节研究内容的基础上,以德、美两国民事诉讼有关系争物转让(利益转让)后原当事人和特定受让人续行诉讼规则为代表,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有关此规定之异同进行了比较考察,并从民主理念、法律文化及司法传统之视角对上述差异进行了根源性探析。最后指出,我国的特定承继之诉讼制度研究,除吸收国外有关此制度的理论研究、法律规定和判例实践中好的做法之外,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相结合,更应加快我国的诉讼主体、程序保障、既判力及争点效等项制度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