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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对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此进入关键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内容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举措。该项改革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重大意义。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具有二元性,具体包括两层含义:形式上的庭审实质化和实体上庭审实质化。“形式上的实质化”是庭审过程遵循制度规范而表现出的外在状态,是庭审实质化的底线标准;“实体上的实质化”是庭审过程中尊重庭审的价值目标,发挥各环节实质性的合理性和功能。从二元性视角解释庭审实质化,不仅有助于全面理解其内涵,更有利于庭审实质化改革实现其路径选择。与庭审实质化相对应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虚化现象。具体到庭审程序中,存在着庭前会议定位模糊,与实际庭审界限不清;庭审过程中示证举证、质证认证、辩护意见采纳等均表现出形式化特征;庭审与裁判意见的形成脱节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应当从理论上对庭审实质化进行二元性阐释,同时也应当在二元化框架内,准确定位庭审准备程序——庭前会议,并在此基础上搭建庭前会议程序框架结构;从案件事实查明、质证认证以及辩护意见的影响三个方面,系统推进庭审实质化核心程序——法庭审判的从程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达成;促进裁判意见实质性地形成于庭审过程中,水到渠成做出裁决,乃至于当庭宣判。在此过程中,了解体察制约和阻碍庭审实质化的诸多因素,借鉴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试点经验,明确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整体思路,探索庭审实质化的底线标准和理想目标。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前提,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主抓法庭调查、法庭辩护(示证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多管齐下,力求做到“四个在法庭”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