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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信息交集的现代社会,由于现代科技、电子技术、信息终端革命、互联网应用和移动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社会的信息量以几何速度的爆炸式增长、信息的传播变得即时快捷、成本低廉。信息技术在推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个人信息权利遭受侵犯的社会问题。作为信息社会的公民,我们的个人信息与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又常常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政府为了便于科学管理,不可避免的需要获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近年来,因为政府通过高度集中的行政手段能够轻易获得并使用我们公民的个人信息,而对于被大量收集、利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具体操作中又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下,频繁发生公民个人信息的被侵权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在社会中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心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理论界及行政实践中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在法律领域里,众多法律学者从我们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出发,探讨现实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之处,以期从法律的层面真正的达到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今年供职美国情报部门人员斯诺登揭露美国政府主导的“监听丑闻”,世界大部分国家甚至美国的盟友国家及其元首的个人信息都受到严密的各方位监听。大量国家机密和他国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是美国监听计划的对象。美国通过自身的情报部门并连同美国几大电信、网络运营商合作,几乎对全球所以重要国家和其国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监控和非法窃取,国家和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即使美国这等民主法制的国家,也会出现国家行政权力侵犯他国及其公民个人信息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迫切需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系统、科学、严格的权利的限制,用具体有效的法律制度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实施真正有效的保护。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又因历史问题、社会观念问题和立法规划等因素的影响,并且,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维护存在立法和制度规范上的缺陷,导致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和对政府公共信息的获取权利也同样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保障。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基础的角度出发,探讨怎样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首先,文章从根源上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根植于民法,但是,实际生活中,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又与行政法是非常相关的。在德国,个人信息保护就属于行政法的领域。“个人数据法的制定应当说在我国信息安全的保证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实际上兼跨民事和行政两个法律领域。电子商务、电子税务、电子银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均有待于个人数据法的制定和完善。”①其次,从本质上分析行政法领域里发生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严重问题的原因,是行政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与个人信息主体无法保障的本质问题。只有找到问题的所在,才能分析出来我国个人信息权利在行政法领域屡受侵犯的原因。再次,从当今世界主流的两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模式来分析,什么样的监管模式更适合我国行政法领域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后,从扩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受案范围来对我国行政法领域里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最大化的构想,以此来建立我国行政法领域里公正、合理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本文的创新点是将通过分析对比美、日、欧洲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特点,以双轨制和统一监管的两种模式来分析适合我国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监管模式。从行政法角度来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进行初步探讨,并从行政救济机制角度提出,通过制度上建立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保护的归责原则以及个人信息受案范围扩大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从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