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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已逐渐发展成我国实体经济资本的重要来源,被视为中国经济的晴雨表。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稳步有序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增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的短板始终存在,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金融风险得不到有效规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重要抓手,信息披露制度被市场寄予“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市场高效运行”的厚望。颇为遗憾的是,现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亟待进一步弥补和完善。有鉴于此,本论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现存问题的阐述和剖析,在梳理和借鉴域外立法与监管之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性地为既有制度之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论文共设四章。第一章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界定、组织形式、法律关系与监管现状出发,进而从经济学与法学两个角度阐明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此章为后文奠定了理论依据和论证前提。第二章详述我国已初步构成与现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相匹配的信息披露制度,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与内容缺乏差异化的问题;并在剖析2018年典型实践案例的基础上,揭示出既有制度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实效性不足以及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不力之问题。第三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和总结了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与立法上的先进经验,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探寻多样化的视角和方案。第四章,在结合我国监管体制、市场规模、经济政策与投资者素质等诸多现实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而有的放矢地提出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建议。首先,针对制度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之问题,笔者建议推进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立法,一方面要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专门办法,另一方面要设立统一的投资基金法;其次,针对信息披露要求缺乏差异化之问题,笔者建议从基金类型、投资者类型及管理人信用状况三个维度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再次,笔者建议从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责任追究联动机制以及加强对民事责任的救济等三个角度完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以提高制度的强制力;最后,笔者建议通过建立被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机制,以及健全第三方机构审查机制,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形式性审查方式的缺陷和不足,促进形式性审查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