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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现象对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进而为其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之一,结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判断方法阐释了不同的受贿罪操作模式。并进一步提出“收受财物行为”要素中的“财物”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应尽量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与考量受贿罪保护的法益问题,在合理地考察职务行为与收买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时,对“财物”的理解在不脱离其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可做合理的延伸性解释。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建议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删除,以适应我国当前打击职务犯罪的严峻态势,形成稳定的司法判断模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及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