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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不当得利制度源起于罗马法上的衡平观念,规范的目的在于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从而以一定形式实现民法的“正当得利”理念。不当得利制度在罗马法上仅以个别、不成体系的诉权存在,后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独立,成为与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并立的一项债发生的根据,并在各种学说的支持下逐渐成熟。然而,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仅有一个条文。相较世界各国,我国的不当得利立法过于原则,司法实践对不当得利规范的适用也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国内法学界对不当得利的研究虽呈现增多的趋势,但研究还很有限,且多集中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问题上。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有助于我们从逻辑上把握不当得利的内涵和外延,为此,笔者选择了不当得利类型化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在理论上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在实践中完善不当得利规范的适用。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不当得利概说。本章概括介绍了研究不当得利的意义、不当得利的性质、世界各国有关不当得利的各种立法模式。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作为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返还”法律效果共同构成了不当得利制度。第二章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本章介绍了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分析不当得利类型化的各种学说后指出,研究不当得利类型化过程中,应将抽象和具体视角相结合,综合考虑各种要素,从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三方面入手,进行不同层次的类型化。第三章几种重要的不当得利类型分析。依据不当得利事实能否产生返还法律效果可将不当得利分为一般不当得利(能产生返还法律效果)和特殊不当得利(不能产生返还法律效果)。在此基础上,本章重点介绍了传统民法依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对一般不当得利所作的分类: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同时结合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一步对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别予以类型化。笔者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对几种特殊的不当得利也作了介绍:给付道德义务所生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完成后而为债务清偿所生之不当得利;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之不当得利;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之不当得利;不法原因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第四章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类型化的法律构建和完善。本章分析了不当得利在我国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造提出了立法构想,设计了几条不当得利制度的具体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