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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治政府是否可以建成,所以学界对其研究也较为充分,从其研究角度来讲,主要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三个角度来展,然后,这三个方面的控制其实都无法达到一个较好的状态。从立法控制来讲,我国立法机关即权力机关人大的控制总是流于形式,另外,还授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立法权,更加无法从实质上进行有效的控制;另外,从行政控制的角度来看,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自己监督自己其作用并不理想,行政复议处理的纠纷无法真正地实质性解决掉矛盾,甚至会引发更加不好的后果。从司法控制来讲,在行政诉讼中合理性是无法进行审查,而且司法在一定程度依赖于行政权力,受到一定的干扰,没有达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基于这些考虑,笔者提出了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外控制。寻求更加有效的办法。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使用了文献考察法、矛盾分析法和比较方法等方法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进行界定,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自由裁量权能有效弥补立法之不足,自由裁量权能有效保证行政效率,自由裁量权能有效维护个案公正。并进一步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很有必要:因为自由裁量权顾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行政法治的需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的需要。第二部分: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法律规范过于笼统、原则,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序规范不,立法主体众多,权限不一,认为司法控制存在的问题有:司法监督范围有限、司法审查的内容很少、审查标准粗糙。认为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有:行政监督乏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混乱。第三部分论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外控制,首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进行分析,认为其必要性存在在如下几个方面: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包含个人主观理性的选择权,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技术性使得外部控制存在盲区,内部控制机制是健全议行合一的公共权力结构的重要条件,法制不健全的制度环境凸显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控制机制是解决代理人问题的根本途径,内部控制机制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控制方式。然后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机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科学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私有化;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责必究;加强思想防范工作,提高裁量主体的思想政治素质;合量界定裁量主体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加大绩效考评工作的力度。除了内部控制之外,还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进行道德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可行性:公平正义是设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考量,公平正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内在要求。那么它的途径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其途径表现在七个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道德控制的途径;加强行政道德立法;建立科学的行政伦理评价机制;健全行政道德监督机制;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在录用方面严把素质关;提高行政主体的法律的自律意识;加强对行政裁量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行政主体的道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