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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环境中,权利穷竭作为限制版权人控制作品传播权利的重要原则,平衡了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作品的存在及传播方式,版权人利用专有权利以及私设规则等方法控制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网络用户对其合法获取的数字作品仅仅享有阅读、欣赏的权利,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逐渐显现。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不能成为版权人阻碍作品传播的理由,同时社会公众对数字作品的财产权利应得到尊重,网络时代下版权利益天平需要权利穷竭原则予以重新调衡。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互联网环境对作品传播的影响。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传播的新模式与传统发行行为目的一致即传播作品。但是传播方式存在本质区别,各国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传播的专有权利随之改变。第二部分从传统权利穷竭原则谈起,阐述了其产生以及适用条件。随后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受限具有正当性,但其本身的特点对传统权利穷竭原则造成了挑战。首先,有形物质载体的问题,互联网环境下作品不需要载体即可进行传播,但是传统权利穷竭原则的设立完全建立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其次,转移所有权的问题,互联网环境下转发数字作品并不存在所谓的所有权的转移。再次,转发数字作品涉及到复制行为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复制,复制行为不应再进行单独评价。最后,网络交易性质基于数字作品网络传输的本质决定其为许可使用。第三部分梳理了域外关于互联网环境下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观点。国际条约并未对该问题表明态度,交由各国自行规定。美国、欧盟通过对各自境内出现的相关案例进行裁判,总体形成了从抵制到逐渐缓和的趋势。第四部分从法律、经济、社会三个角度论证了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至互联网环境有其正当性。首先法律理论角度,禁止权利滥用、解决权利冲突、利益平衡均是将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至互联网环境下的理论支撑,并认为网络用户转发数字作品涉及到的复制行为属于信息传播行为的基础,不应将其抽离出来单独进行评价。其次版权人经济利益角度,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人传播作品成本有所减少,且允许网络用户转发数字作品有助于提升权利人知名度以及扩大其收益范围。最后社会公众利益角度,从发展新商业模式、防止数字作品价格垄断以及维护网络用户利益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五部分对我国理论界现有的将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至互联网环境下的具体方式进行整合,尝试探索新的适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