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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和果实。执行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中的优势兵力,有助于社会正义的维护,符合司法程序的目的。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强制执行程序所具有的执行保障力使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但长期以来,执行难仍旧是困扰中国司法界乃至社会各界的难题。造就“执行难”的因素错综复杂,但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逃避、规避和抗拒有效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这一现象,无疑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甚至是主要原因,严重制约了诉讼程序的发展。鉴于此,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的法律制度应建立,该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关乎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而且有利于切实解决困扰我国已久的“执行难”问题,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彰显我国司法权威,同时对于我国社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有所裨益。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已经规定了一些监督与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制度和措施,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也积极探索和践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与惩戒,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例如,执行立法不够完善,缺少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现有制度与措施仍需完善、社会协助执行机制不健全、重审轻执的传统理念依旧存在以及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等。因此,有必要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出发,具体分析阻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制度完善的障碍,同时借鉴和参考域外相关先进立法和制度理念,制定相应的完善措施。从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将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系统归类,为执行程序和监督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开展提供一套完整的执行法律依据;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等对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威慑力的制度与措施;从社会层面,健全社会协助执行机制,调动司法部门、政府部门、银行业等社会多个部门共同出击,形成多方面、多领域的执行联动机制共同监督失信者;从意识层面,加大法制宣传和诚信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尤其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使其意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不但要遵纪守法,而且要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观念。以人民法院为主要的监督主体,社会其他单位与个人为协助监督主体,从立法与实践、社会外部制约与失信被执行人自我道德约束等多个角度出发,完善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的监督与惩戒,保护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