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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发展滞缓,使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体遭受重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担。金融危机的发生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监管没能促进商业银行进行稳健性经营。之后各国都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国际标准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充分发挥服务经济运行的作用。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资本监管一直处于核心地位;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强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同时引入杠杆率监管。我国自2004年实施资本监管硬约束以来,上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得到很大的提升,这有利于增强经营稳定性。2012年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此时研究资本监管对上市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影响具有时代意义。本文首先进行理论梳理,由于负外部性、不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激励,引出资本监管作为外部力量来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必要性。资本监管旨在通过持续高资本要求来约束上市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实现增强银行稳定性的目的;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应是在监管要求下,上市商业银行约束风险承担,通过降低高资本消耗资产比例来保持自身拥有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能力。本文就这个研究思路,鉴于我国上市银行普遍持有资本缓冲的情况,从资本缓冲角度来考察资本监管对风险承担的影响,检验我国资本监管对上市商业银行的有效性。之后本文运用15家上市商业银行2005-2016年的数据,先进行全样本分析,得出资本监管能够约束风险承担;再根据新监管协议的实施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新的监管协议加强了约束作用,说明我国现行资本监管政策对上市商业银行有效。本文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视角的创新,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缓冲的角度来考察对上市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以此检验核心一级资本是否发挥约束上市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增强金融体系稳定性的作用,多方面考察资本监管的效果;实证发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能够约束上市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这是本文的新发现。另外,按照监管政策的不同,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新的监管协议强化了资本监管对上市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