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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实施制度是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宪政国家都十分重视这项制度的建设。这项制度源于两百多年前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逐渐演变和形成了三种典型的监督宪法实施制度模式,它们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以德、法为代表的“专门机关监督制”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本文从六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的监督宪法实施制度:一、前言,主要交待写作的背景和相关概念;二、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三、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必然性,这一部分主要回答了为什么在我国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关键问题;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在于找出我国监督宪法实施制度存在的问题;五、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途径,完善我国监督宪法实施制度,必须从两相辅相成的大方面着手:健全督促立法机关立法制度和纠正违宪制度;六、结论。以上就是本文内容的大致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