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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制度是诉讼活动的入口,对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重合的司法管辖制度。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司法办案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符合检察权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检察权“去地方化”,保障了检察权的一体化运作和独立公正、合理高效行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情况在我国具有历史传统,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存在这种现象。2014年底,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改革在上海、北京两地展开。试点四年多以来,当前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案件管辖范围、诉讼层级以及外部关系的处理等问题。我国当前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具有“跨行政区划”的天然体制基因,以铁检机关改革为基础,建立多层级组织体系,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一种可行性路径。在搭建好改革框架和完成总体布局后,还必须完善具体细节,而在具体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是重中之重。通过对试点地区管辖的指定案件在非试点地区的办案情况进行调研,研究将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公益诉讼案件是目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受案范围的一个新的重要增长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而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在管辖、职能和排除外部干扰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天然的优势,将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和公益诉讼制度有机结合,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