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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从人民公社时确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体制,至今仍贯穿于我国现行的土地立法中,其存在着如下制度弊端: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农民个人主体地位虚置、权利内容不圆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建国后几次土地制度变革形成现行格局,其中有政治因素,也有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冲突。在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主要有农村土地国有化方案、农村土地私有化方案、农村土地主体多样化方案及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加以改革和完善的方案。最后一种方案为主流意见,亦为笔者所赞同。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应当结合政治、经济、法律诸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拿出最佳改革方案。政治方面应尊重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尊重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尊重历史,维持稳定;尊重国家发展规划。经济方面应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尊重市场的资源分配基础地位;发挥土地经济效益;选择最经济的制度变革。法律方面应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法性质;尊重“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维持所有权权能完整。 确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承认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平等性,承认“农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改变“三级所有”的所有权模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统一为“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太高,离农民太远;村民小组规模太小,不利于发挥土地的规模效益,且易为少数人控制;村农民集体规模适合当前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适宜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大会”是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权力机构,但其不是常设机构,应设立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形式不应一刀切,要结合我国东中西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采取合作社法人、企业法人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经营等模式。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机构,设立农民个人参与的监督机制。严格限制公权力介入,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缩小征收范围;取消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实行征收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