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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俗称被恶意抢注”的现象成为商标业内、法学界、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从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理论入手,分析了几个典型案例,发现在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时法律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固有缺陷引发商标抢注,二是对商标俗称“使用”的规定不明确。通过典型案例和理论比较深入分析这两个问题,并在第三章提出如何弥补两方面不足的建议。此外,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新修了六条法条。本文将新修的六条法条融合商标俗称恶意抢注案件的特点,总结出了新修法条能契合商标俗称恶意抢注规制的建议。本文共三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法律现状。这部分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板块是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理论概述。现行法律中尚无对商标俗称的定义,通过商标俗称案件的特点、来源和分类,总结归纳出了商标俗称的概念;而后分析商标俗称恶意抢注中恶意有哪些表现形式;分析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行为性质。第二板块是提出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过程中存在的两点法律不足。一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引发抢注,二是商标俗称的“使用”规定不明确。第二部分:对商标俗称恶意抢注规制不足的法律分析。一方面不足是,从商标俗称的视角出发分析商标的取得制度。我国实行商标的注册取得制度,尽管该制度有一定的弊端,但是经比较注册取得制度,认为依然应坚持商标的注册取得制度。另一个法律不足是,法律对商标俗称的“使用”规定不明确。通过商标俗称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得出,商标俗称的使用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适用《商标法》第32条时存在一定的司法分歧。分析“主动使用”“被动使用”,探析了商标俗称的“使用”的内在含义应当是,商标俗称与商品之间有稳固紧密的客观联系。第三部分:对我国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规制建议。建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提出弥补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法律不足的建议。改“在先申请”原则为“兼容”原则;明确商标俗称的“使用”:商标原称所有人的认可+客观联系;限定商标原称所有人的权利;采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路径。新增“非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的规定,将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行为划入该规定中,对该规定加以明确的界定,并对符合“非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提出分阶段分情况的处理措施。找到2019年《商标法》新修条款中可以契合规制商标俗称恶意抢注的部分,总结出四点,强调对商标的使用义务、给予商标原称所有人异议权、特别指出代理机构的义务和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