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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引起过激烈争论,最终《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为今后的立法留下了空间。时至今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仅为实践所突破,而且理论上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止。本文将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历史发展、当前实践、法学理论、制度设计出发,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首先回顾了宅基地权利的发展历史,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认为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的社会保障性,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性质上的独立性和不可转让性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相反,不可转让性是其权能上的重大缺陷。本文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地区,考察了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通过对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河北省、天津市、北京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研究,发现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并没有真正放开,虽然政府的主导性很强,但对宅基地使用权地下交易依然失去控制,甚至产生了一些连带性问题。针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该流转,本文归纳出当前各方争论核心问题,并对之加以分析:一是保障性与财产性关系问题;二是对创新主体的理解问题。认为保障性并不导致不可转让性,应将制度创新的权利归还给人民群众,强调了自发方式创新的不可替代作用。随后,本文从民法理论和社会现实两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提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实现民法平等保护和用益物权制度价值的要求,也适应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并有利于解决宅基地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最后,本文结合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农民生存现状,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在农民增收困难、农民工失业返乡和社会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宜完全放开。应在坚持审慎原则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并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平等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有偿使用、流转条件、程序、收益分配、期限、价格形成、退出机制、土地征收等方面提出较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