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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整个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它不仅是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更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今后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和保障。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必须以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前提。近年来,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展很快,但是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保险领域其法律法规,与整个保险法制的发展相比,时间相对不太长。中国学术界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时间也不长,且基本上都属于对整个社会保障的研究。本文选择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重点评述在医疗保险法制建设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德国的经历和经验,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研究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我国城镇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我国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医疗保险纠纷的解决。希望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研究来推进我国医疗保险的改革和法制建设。本文首先阐释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本部分主要以医疗服务机构为核心展开分析讨论,因为笔者认为医疗服务机构在各方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与保险人(政府)之间为行政合同关系,与被保险人之间为公私并行的法律关系,即既有普通的医疗关系,也有依医保基础关系而形成的公法上的关系。厘清其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探讨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法律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中,本部分主要从参保权和待遇权的转移接续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法律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借鉴欧盟的就业地参保原则,开放性协作的措施,提出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关系转移接续法律法规的建议,规定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参保权的可携带以及制定详细的报销规则。在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中费用控制的问题上,通过对各国费用控制机制比较,得出结论,德国在费用控制方面做的比较成功,所以主要借鉴德国经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严格的药品参考定价制度等来控制我国的医疗费用。在我国医疗保险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上,通过对各个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分析,逐一解决各主体间因医疗保险产生的纠纷,并主要分析美国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五步上诉程序,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建议我国在处理医疗保险纠纷时也建立一套社保经办机构复议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复议法院诉讼的医疗保险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