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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过去,人们多是从思想和理论道德上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价,而很少从法律的层面上去做分析和研究。但是,道德评价仅对见义勇为这做精神上的褒扬,而对于见义勇为者受损的补偿、致残后的生活保障、医疗以及家属的抚恤等物质上的保障就无法很好的解决。随着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但立法上的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深入探究和分析,要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更发扬中华民族的高尚义举。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定义见义勇为行为并具体分析了其四大构成要件。首先,主体上要求行为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且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不特定人;其次,客体应当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正当利益,并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再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最后,要求见义勇为者真正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险救助行为,包括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和抢险救灾两类行为。 第二章和第三章将分别讨论目前法律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两个问题。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我们民法学界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几个学说,得出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无因管理行为的自身特殊性。而且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见义勇为行为还可以定性为一种行政协助行为。 第三章是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救济,包括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基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无因管理的民法属性,可能产生多层民事法律关系,如见义勇为者与侵权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以及见义勇为者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等。只有处理好这些多层的法律关系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受害者。 第四章探讨对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文章中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以及法规在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制度的若干意见。从而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