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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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自引入我国以来,对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都产生了很大影响。无论是在实务中作为裁判方法还是在理论上作为法学方法,有关利益衡量的探讨也越来越多。因各家多能自圆其说,以至于人们言方法必然利益衡量。然而,随着相关研究的增加,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适用却越来越分崩离析,利益衡量开始走向泛化甚至异化之倾向。究其根本,概因在利益衡量中,利益识别的“利益论”比衡量方法构建的“衡量论”更受到人们关注。而隐含在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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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自引入我国以来,对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都产生了很大影响。无论是在实务中作为裁判方法还是在理论上作为法学方法,有关利益衡量的探讨也越来越多。因各家多能自圆其说,以至于人们言方法必然利益衡量。然而,随着相关研究的增加,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适用却越来越分崩离析,利益衡量开始走向泛化甚至异化之倾向。究其根本,概因在利益衡量中,利益识别的“利益论”比衡量方法构建的“衡量论”更受到人们关注。而隐含在其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利益衡量的哲学基础不尽相同。具体来说,对利益的理解不同导致对利益衡量基础认识的不同。而利益本来就包含较丰富的内涵,由此演生的利益衡量千差万别也就不足为奇。因此,利益衡量理论基础的分立造成了现实中利益衡量分崩离析的现象。为了解决利益衡量的困境,让司法中利益衡量回归正轨,明确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以及注重对“衡量论”的研究是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司法中利益衡量有泛化的倾向,若放任其发展,必然会对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产生极大冲击。因此,必须对利益衡量泛化倾向做相应的规制才能帮助利益衡量在司法中能得到正确适用。本文选择从行政案件中利益衡量的适用情况进行观察,发现产生该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其理论基础过于繁杂。学者们认为,利益衡量方法得以发展的基础除了黑克的利益法学之外,还有日本的利益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法社会学以及对黑克利益法学修正而发展起来的评价法学等。不同的理论依据衍生出的方法自然也有所不同,这也就导致了利益衡量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状态。原因之二在于利益衡量研究的主流方向在于利益划分的研究上,殊不知对衡量的考察也同样不能忽略。理论与实践的分道扬镳导致现实中利益衡量似乎有很多用武之地。而实际上,在利益衡量的概念中,“利益”的探讨只是一种本体认识论,“衡量”才是一种方法论。正如在“实现每一个个案的公平公正”的命题中,“个案的公平公正”一种本体,是静态的。而如何“实现”才是该命题的核心,是一种动态的方法论问题。因此,我们要围绕着如何实现来设计相关制度。同理,在利益衡量的命题之下,作为一种法学方法的利益衡量必须把重心放在“衡量”上。由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导言。本部分在于提出本文研究的对象,也就是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问题及其规制。随后阐述本文研究价值、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从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适用现状,发现利益衡量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原因并提出规制对策,明确本文的研究目的与写作思路。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的现状。笔者通过对实践的考察,总结出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存在量大面广的泛化现象,具体结合2019年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行政案件,总结出当下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的使用频率已然偏高,在司法裁判中已经随处可见。另外利益衡量的使用领域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民商事领域与行政法领域,延伸到刑法、执行案件等各种案由。泛化的利益衡量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这些泛化的利益衡量在运用程度的不平衡以及功能泛化增加,并指出了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可能引发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的原因。本部分首先分析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的理论原因在于利益衡量理论基础过于繁多,学者的研究各持一家之言,并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基础。其次利益衡量的泛化也存在诸多现实的原因,诸如一些制度上、社会舆论以及裁判者自身的原因,也导致利益衡量作为一种“黄金方法”频频出现。每一种法学方法都表明了对法律的看法,利益衡量的泛化实际源于利益衡量理论分立,理论分立又加剧实践泛化。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实践与理论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各种姿态。长此以往,唯恐利益衡量成为了泛泛而谈之方法,丧失了原有意义。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司法中泛化利益衡量在理论上的规制。首先是对各种利益衡量理论整合得出利益衡量实际上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而基于司法判断的决策合理化的过程。最后对作为决策理性化的利益衡量理论可能出现的误区进行辨析。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司法中泛化利益衡量在方法论上的规制。在明确利益衡量的目的是司法判断的决策合理化后。本部分旨在对利益衡量方法的构建,具体来说是一种理性利益衡量论。首先要明确衡量的前提、内容以及结果形成等相关要素;其次明确利益衡量应该如何处理正确处理利益问题。最后明确合理性对于“去泛化”利益衡量运作的影响是决定性的。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了本文结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利益衡量作为裁判方法既有优势也有弊端。正确使用之将有益于依法治国的推进,反之则会有损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种司法方法都需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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