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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现象客观存在,并起到一定的客观积极作用。但在人类文明程度日益提高、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当今社会,建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程序,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膨胀和刑事司法手段的滥用,并充分保护被告人的防御权利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然而我国不完善的法院变更罪名制度,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也使得审判阶段出现超越职权和代行职权的现象,这样做严重的侵犯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起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成因,并指出了当前我国理论界对其研究的现状。通过对不同诉讼模式下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参考当今世界上比较科学的变更罪名制度的立法和理论,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解决我国刑事一审程序中罪名变更问题的新思路。 首先本文对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变更指控罪名的原因、法律依据、弊端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通过阐述我国理论界关于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的争论,以期全面介绍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基本理论。其次通过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在具体阐述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与控审分离原则、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关系的基础上,指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与相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冲突与矛盾。接着笔者在文章第三部分中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价值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对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作用,以及在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职能等方面的巨大价值。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里,笔者首先是在比较法上考察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问题,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法院罪名变更的立法和理论进行考察,以期获得可以普遍适用的经验法则。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本文阐述的核心和重点,主要是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障碍进行概述,并提出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进行完善的构想。即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问题进行理论及立法上的改造,在借鉴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事实制度的基础上,理顺我国法院与检察机关在变更指控罪名问题上的关系,通过设计相应的程序以协调二者的关系,并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中增加法院在变更指控罪名前对被告人的告知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