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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意指公民将其所想所见所闻通过某种特定形式或方法,将其表现于外的自由。它包括搜集、获取和了解各种信息、事实、观点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特定信息、事实、观点的自由。通俗的说,言论自由就是公民说话的权利。网络时代下言论自由的特点:网络用户的匿名性给予公民更多行使言论自由的空间、公民言论传播更为广泛、行使言论自由更为便捷、公民交换信息的互动性增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拥有的、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活动等私人领域不被其他人非法侵害的一种权利。隐私权具有双重特性,其除了是民事权利中一项典型的人格权,还是公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具有主体的单一性、客体的私密性、享有合法性和主观认定性等特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在,任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绝对主张都将会对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带来减损与损害;任何关于公民隐私权的过度扩张均将会对他人的言论自由造成侵蚀与妨碍。言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说话”和“知情”的权利,使其依法获取和议论信息;隐私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私人生活中的秘密,防止其受到外界侵害。据此,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实质内涵是权利的配置和均衡问题。随着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得到大大提高,公民的隐私权将更好的得到保护,这是民主制度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在传统文化方面上,我们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够重视,社会上存在反隐私的倾向,还有由于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视、网络以及通讯信息的普及,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入,此外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还不够完善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近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写入宪法给予其保护,但在对其保护的同时,也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而且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标准不同也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的不同。美国和德国根据各自法律原则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衡量方法来保护言论自由以及隐私权。它们是世界上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宪法保护比较成熟的国家,但是由于两国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不同,两国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在基本理念、具体含义、宪法保护方式和保护效力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比较研究两国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对于我国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的完善有借鉴意义。而结合各国实践,也总结出关于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平衡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比例原则和伤害原则。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并且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二者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冲突。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来研究中国法框架下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