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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急剧上升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不仅仅是一国范围内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联合国在历届的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分别通过了《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等法律文件,它们和联合国其他国际性文件如《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起构成了有关少年司法领域的联合国国际准则体系,对各国如何构筑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范本、指明了方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分别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落实到刑事司法实践,其操作环节的欠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治理和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也过于零散,如不公开审理、指定辩护、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尚无专门或专章的刑事立法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加以明确的规定。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制定的有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这些规定只是“一家之言”而已,难以全方位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立法的缺失与理论研究的缺位是紧密相关的,特别是如何引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来对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方面的研究还显得非常薄弱,无法适应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而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研究则是引入、建立、完备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支撑点。因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建构与完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受害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促进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有力举措。具体而言,从理论上讲,由于审判的特殊职能和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环节地位,它不仅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