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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程序保障是指刑事诉讼中辩护方行使辩护权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法定步骤、时限、手续、程式等规则,与程序控制不同,这些规则并非要限制辩护权行使,而是为了保障辩护权得以主张和实现。因此,辩护权程序保障具有以下两方面的价值:第一,通过程序的科学设计为辩护方顺利行使辩护权设置一道保护屏障,防止公诉权的不当侵害。第二,通过程序的科学设计为辩护方顺利行使辩护权提供固定化的操作方法或渠道,使静态意义上辩护权转化为更具有实践意义的动态意义上的辩护权。辩护权程序保障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辩护权,因此必须先了解辩护权都包括哪些具体权利。通过对辩护的底限含义的解析,可知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控诉方行使公诉权,辩护方需履行相应的辩护义务,而辩护方只有履行了辩护义务之后,才享有更充分的权利即辩护权。明确了辩护义务有哪些,即从反面为辩护权的权利体系限定一个范围,范围之内的权利属于辩护权体系的内容。这些权利依托于公诉权体系而建立,公诉权有多少,辩护权就有多少。从实现实体公正、使被指控人不受冤枉的角度出发辩护权包括:单独会见权、收集证据权、质疑反驳辩论权和上诉权;从实现程序公正、避免控诉方侵犯被指控人人权的角度出发,辩护权包括:知情权、讯问防御权、保释权和程序动议权。对辩护权的内容进行了解之后,辩护权的程序保障主要围绕这些权利展开:根据“控辩平等对抗”原理,一方面要增加辩护方本身的防御抵抗性,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对审判权、尤其是对公诉权的限制,即增大控诉方追诉的难度。因此,结合笔者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实践的考察,辩护权程序保障似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有效告知、必要准备、程序性裁判、程序性制裁。而就我国目前辩护权程序保障的现状来看,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不够明确;2、犯罪嫌疑人讯问防御权较弱;3、取保候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4、辩护律师的单独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程序动议权等得不到有效保障,反倒自身的合法权益易被侵犯;5、法庭审判中法官对待控辩双方的态度有失公允;6、法庭质证难的问题突出;7、辩护方的上诉权未得到充分保障;8、侦查权和羁押权不分导致被指控人实际处于他的对立方——公诉机关的控制之下。针对上述辩护权程序保障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1、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2、确立沉默权规则;3、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单独会见权和程序动议权;4、构建保释制度;5、完善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6、庭审中赋予控辩双方均等的发言机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交叉讯问制度;7、保障辩护方上诉权的同时对控诉方的抗诉权予以适当限制;8、构建看守所中立制度。